与国家和国有企业签订的项目开发协议通常受东道国法律的约束(有时带有冻结、稳定或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也接受在中立地点进行的仲裁。其假设是,中立地的法院将拥有监督仲裁和确认或撤销任何仲裁裁决的专属管辖权。
上周,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项决定P&ID诉尼日利亚案通过暗示裁决也可以由其实体法适用于争议是非的国家的法院撤销,从而使这一假设受到质疑。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最近的判决一起,该判决强调了投资者的重要性:(i)在可能的情况下抵制选择东道国的实体法;(ii)特别是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包括用明确的语言确认双方的协议,即尽管选择东道国的法律来管辖合同的解释,仲裁程序将受仲裁所在地的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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