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和国有企业签订的项目开发协议通常受东道国法律管辖(有时带有冻结、稳定或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还要接受在中立地点举行的仲裁。假设中立地的法院将具有监督仲裁和确认或撤销任何仲裁裁决的专属管辖权。

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上周发布了一项决定P&ID诉尼日利亚通过提出裁决也可以由其实体法适用于争议是非曲实的州的法院撤销,对这一假设提出了质疑。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最近的判决一起,该决定强调了投资者的重要性:(i)在可能的情况下抵制东道国实体法的选择;特别是在不可能这样做的情况下,包括使用明确的语言确认双方同意,尽管选择东道国的法律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但仲裁程序将受仲裁所在地的法律管辖。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可“由下列国家的主管当局撤销或中止:或者根据哪个法律(第5 (1)(e)条;重点补充道)。法院传统上对下划线的解释是,只有在程序法管辖仲裁的州的法院才允许搁置。正如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纽约公约指南》所述(第233页):“虽然《公约》没有就‘根据其法律’一词的含义提供指导,但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法院一般都拒绝接受关于这些术语指的是适用于案情的法律的论点。万博体育app手机登录法院已决定,它转而参照管辖仲裁的程序法。”

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上周五发表的一份意见书似乎与传统观点不同,该意见书表明,裁决可以由该州的法院撤销,该州的实体法适用于争议的是非曲实。具体而言,法院指出:“《纽约公约》承认,主权法院可以‘搁置或中止’裁决仲裁由谁的实体法管辖,以及由发生仲裁的主权国法院裁决”(附注,第9页;重点补充道)。

有理由怀疑法院的意见是否反映了对传统观点的深思熟虑的拒绝。特区巡回法院先前的判决承认“[纽约公约]第V(1)(e)条中'根据该法'一词……“仲裁是指管辖仲裁的程序法,而不是管辖本协议的实体法。”看,如。伯利兹社会发展有限公司诉伯利兹, 668 F.3d 724, 731 (D.C. Cir, 2012)。在本案中,法院的措辞可能受到了不同寻常的法律条款选择的影响。特别是,正如法院总结的那样(附页第2页):

根据合同条款,该合同受尼日利亚法律管辖。它规定根据《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在伦敦进行仲裁。

换句话说,当事各方明确选择尼日利亚法律来管理实质和程序,因此法院尽管明确提到“实体法”,但可能没有集中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区别。

但也有理由不否认法院的措辞。特别是,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的意见可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中加以解读,这些判决涉及是否应假定当事人已同意其合同的实体法也控制仲裁程序。在最近的决定恩卡·因萨特诉查布案在《世界环境协会》(EWCA)第574卷([2020])中,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虽然远未采用这种推定,但仍认为(第38页),“在这里,主合同中有明确的法律选择,它可能相当于明确选择[程序法]法律。”根据这一观点,除非合同明确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否则“其实体法管辖仲裁的主权国家法院”往往可能具有撤销裁决的管辖权。

无论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有意或无意地提及“实体法”,该裁决强调了一种风险,即在同意东道国法律管辖项目开发或其他东道国协议时,投资者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予东道国法院监督仲裁程序并搁置仲裁裁决的权力,从而破坏了只有仲裁中立国法院拥有这种权力的预期。清晰的起草可以降低这种风险。特别是:

  • 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抵制东道国实体法的选择。
  • 如果不可能拒绝东道国实体法的选择,投资者应寻求明确的合同语言,明确规定仲裁的程序法是仲裁地的法律,而不是东道国的法律,并且所在地的法院对根据相关协议产生的仲裁具有专属监督管辖权。

这种措辞经过精心起草,可以加强各方考虑并明确拒绝东道国法院可以对它们之间的仲裁行使监督管辖权的任何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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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和金融机构执业成员,尼克尔·v·戈尔代表主权国家、美国和全球公司处理国际条约和商业争端。他还经常代表美国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国际仲裁和金融机构执业成员,尼克尔·v·戈尔代表主权国家、美国和全球公司处理国际条约和商业争端。他还经常代表美国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参与涉及美联储、OCC、FDIC、CFPB和州银行监管机构的调查和询问。

戈尔先生曾担任多个行业和多个地区的投资和商业仲裁法律顾问,包括亚洲、东欧、北美和南部非洲。此外,他在海洋法方面有专业知识,是科文顿团队的一员一个订单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求俄罗斯释放2018年在黑海被拘留的三艘乌克兰海军舰艇和24名军人。

在他的金融机构业务中,戈尔先生在与《银行保密法》、联邦刑事洗钱法规、全面的安全和稳健性问题(特别是包括对银行控制职能的监督审查)、公平贷款和消费者合规相关的执法行动和调查方面具有经验。戈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定期撰稿人金融服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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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 B. Moore在国际仲裁、复杂商业诉讼和保险领域开展业务,是本所仲裁业务组的联合主席。他曾代表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美国国内外的大型纠纷中,他…

Allan B. Moore在国际仲裁、复杂商业诉讼和保险领域开展业务,是本所仲裁业务组的联合主席。他曾代表美国国内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处理大额纠纷,并经常出现在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庭,以及美国各地的联邦和州法院。Moore先生帮助客户在各种纠纷中获得超过2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费用奖励和和解金。他曾担任ICC、ICSID、AAA、SCC和特别仲裁的首席律师,涉及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并被推荐从事能源诉讼法律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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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伊•史密斯他是华盛顿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在加入律所之前,他曾担任政治学和国际事务教授数年,在此期间,他专门研究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争端解决。他在国际和…

杰伊•史密斯他是华盛顿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在加入律所之前,他曾担任政治学和国际事务教授数年,在此期间,他专门研究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争端解决。他在国际和诉讼组的实践借鉴了他的学术和政策经验。

目前,他正在帮助客户制定和实施有关特朗普政府近期贸易行动的战略,包括寻求根据第232条实施的钢铁和铝关税的国家豁免和产品排除,以及拟议的第301条关税的产品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