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PA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发布了一份规则制定建议通知(NOPR),允许某些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系统根据1978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被认证为合格设施,从而获得监管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鼓励热电联产设施的创新和发展。该提议适用于利用热量和蒸汽将天然气转化为氢气的SOFC系统,氢气随后与燃料电池中的氧气反应产生电力,然后利用产生的一些热量和蒸汽继续将甲烷转化为氢气以产生额外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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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和爱达荷州公用事业委员会(Idaho PUC)签署了一项协议协议备忘录解决他们对《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的解释和执行的争议。

PURPA要求公用事业公司从具有某些可再生能源或其他特性的发电机(称为合格设施,或qf)购买电力,价格应反映公用事业公司避免的发电成本。FERC负责执行该计划,但将大部分实施细节留给各州。2013年,FERC采取了不寻常的步骤,将爱达荷州PUC告上联邦法院,就该州执行法律的问题进行讨论。

2011年,爱达荷州PUC降低了有资格获得免成本费率的QFs的最大规模。当时,许多风力发电设施正处于与公用事业公司谈判购买合同的最后阶段,但直到新的规模下限生效日期后才获得签署。爱达荷州PUC拒绝了一些协议,因为它们超过了新的最大尺寸限制,发现购买协议必须在资格标准变化生效日期之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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