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构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来源在美国,《通货膨胀减少法案》(IRA)采取了重大步骤,将美国的车队过渡到零排放技术。拟议中的立法采取了多方面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它不仅为消费者增加使用电动汽车提供激励措施,还促进了国内零排放汽车的制造。

最值得注意的是,IRA为新车提供最高7,500美元的清洁车辆税收抵免(IRA§13401),为二手车提供最高4,000美元的税收抵免(IRA§13402)。它还取消了每个制造商20万辆汽车的上限,这是禁止的一些公司——比如特斯拉、丰田和通用汽车——从电动汽车税收优惠中完全受益。Id。§13401。

高收入者不得同时申请这两项税收抵免。对于新车,税收抵免仅限于年收入低于30万美元的夫妇和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的个人。对于二手车,夫妻的上限是15万美元,个人的上限是7.5万美元。清洁汽车信用额度受到车辆实际零售价的限制:它不能用于购买零售价超过8万美元的货车、suv或皮卡,也不能用于购买零售价超过5.5万美元的任何其他车辆。

IRA还采取了许多措施来确保美国电动汽车供应链的安全,并根据电池组件的制造地或基础关键矿物的加工或开采地,对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例如,清洁车辆积分只能在新车满足某些关键的矿物要求时才能兑换。电池中关键矿物的一定比例的价值必须在与美国有(1)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国家提取或加工,或(2)在北美回收。到2023年,这一比例从40%开始,每年上升10%,直到2027年,这一比例将稳定在80%。IRA对电池组件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只有当北美制造或组装的组件的电池价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才允许兑换清洁汽车信贷,该比例从2023年的50%开始,每年增加10%,直到2029年达到100%。IRA还分别从2024年和2025年开始,禁止对来自“外国关注实体”的电池部件或关键矿物的汽车适用清洁汽车信贷。[1]

这些限制可能会给中国生产的关键矿产和曼钦带来问题显式地引用在他的声明中减少了对中国关键矿产供应的依赖,支持《降低通胀法案》。此外,这标志着美国政策制定者最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阻止企业进一步在中国投资,并鼓励国内生产。去年底,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优势通过《维吾尔族强迫劳动保护法》428 - 1保证金,这就产生了可反驳的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制造的货物是使用强迫劳工制造的,因此禁止进口。这项法律后来通过了口头表决在参议院。最近,就在参议员舒默和曼钦宣布他们对爱尔兰共和军的协议之前,参议院通过了芯片与科学法案两党以64比33领先,这是直接陷害一些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提高美国半导体制造业相对-à-vis中国竞争力的措施。爱尔兰共和军的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条款,通过寻求限制美国电动汽车、电池和矿产供应链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敞口,增加了这一日益增长的提议。

认识到电池和矿物采购限制造成的潜在供应限制,IRA还实施了各种措施,以促进国内电动汽车和电池供应链的制造。例如,先进能源项目信贷(Advanced Energy Project Credit)为装备或扩大生产特定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制造设施的项目提供投资税收抵免,该计划已被修订并扩大到包括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IRA§13501。基本学分为6%,但如果满足现行工资和学徒制要求,则可增加30%的学分。Id。此外,IRA投资10亿美元用于清洁重型汽车(IRA§60101),提供20亿美元赠款用于更新现有汽车制造设施以制造清洁汽车(§50143),并扩大能源部在先进技术汽车制造(“ATVM”)计划(§50142)下的贷款权限。在过去,ATVM贷款计划成功地催化了国内电动汽车的生产,其中最著名的是支持特斯拉2010年1月贷款4.65亿美元。最后,爱尔兰共和军采取措施,为联邦政府自己的车队脱碳,提供高达30亿美元的邮政服务送货卡车电气化。IRA§70002。

如果这些措施得以实施,必将重塑和定义电动汽车行业的格局。


[1]“关注外国实体”的定义参照《两党基础设施法》(42 U.S.C.§18741),其含义为:被国务卿根据第8编第1189(a)条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的外国实体;(B)被列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reasury)维持的特别指定国民和封锁人士名单(俗称“SDN名单”);(C)由覆盖国家的外国政府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导(定义见第10编第2533c(d)节 [1]);(D)被司法部长指控参与了根据第18编第37章(通常称为“间谍法”)被定罪的活动;(ii)第18编第951或1030条;(iii)第18编第90章(通常称为“1996年经济间谍法”);《武器出口控制法》(22 U.S.C. 2751 et seq.);(v) 1954年《原子能法》第224、225、226、227或236条(42 U.S.C. 2274、2275、2276、2277和 [2]2284);(vi)《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50 U.S.C. 4801 et seq.);或(vii)《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1章及以下); or (E) determined by the Secretary,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and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to be engaged in unauthorized conduct that is detrimental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r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