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经提出一个包关于可持续金融的关键授权立法(“可持续金融一揽子计划”)。这包括期待已久的第一个技术筛选标准下分类监管-概述于分类学气候委托法案(“TCDA”)-和一个建议修订《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CSRD "),该指引对现行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作了重大修订和扩展非财务报告指引该机构针对企业的职权范围和披露规则。前者直接针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后者针对大型上市实体,但该方案对所有企业都有更广泛的影响。

可持续金融一揽子计划:背景和评论

委员会制定可持续融资一揽子计划的目的有两个:(1)在短期内,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鼓励投资,以促进从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中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的经济复苏;(2)从长远来看,按照2020年的目标,确保到2050年欧盟经济向碳中和过渡欧洲气候法.在采用了欧盟分类法法规(下文将进一步解释)之后《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以及基准规定,这提高了基准方法的透明度,欧盟委员会在这一立法方案中为其设想的可持续金融生态系统规划了下一个构建模块。

除了对直接受新法律约束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影响外,可持续金融一揽子计划还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企业产生影响:

  • 随着上游资本市场参与者努力应对区分绿色、“浅绿色”和其他投资的新义务,企业可能更有可能收到有关其环境和其他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数据请求;
  • 公司可能会被直接要求报告与其环境、社会和治理目标有关的活动;
  • 从长期来看,该方案可能会成为面向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蓝图”的基础,这意味着企业可能需要根据这些标准提高业绩,不仅是为了吸引资本,也是为了保持竞争力;而且
  • 在全球层面上,欧盟的这些可持续性措施确实有潜力成为黄金标准,并影响欧盟以外的投资市场,这种现象被称为“布鲁塞尔效应”。[1]

因此,企业最好评估其报告和披露义务的范围,以及其潜在投资者和其他资本来源的义务,以保持竞争力。

我们将在一系列文章中更详细地介绍这些发展。下面,我们强调了企业在TCDA草案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1)TCDA草案;及(2)建议的CSRD。

  • 欧盟分类学气候委托法案草案

《分类条例》引入了欧盟级别的环境可持续活动分类,并对金融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除其他事项外,其中包括有义务披露源自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的营业额比例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本支出比例。《分类条例》规定了经济活动必须有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或“绿色”)的高级标准和目标,以及企业必须避免从事的有害活动。它的目标是为企业、投资者、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一种共同的语言,说明什么是环境可持续的经济活动,什么不是。

《分类法条例》还授权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规定技术筛选标准。TCDA草案(在其附件中在这里而且在这里)列出环境可持续发展经济活动的界别定义,包括制造业、发电及运输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TCDA对何时制氢可被视为可持续投资设定了标准(正如我们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所讨论的那样)文章),但不包括天然气或核能,预计今年晚些时候补充的技术筛选标准将涵盖这两种能源。委员会将在2021年年中建立一个门户网站,利益攸关方可以在那里就其他领域提出建议;委员会和可持续金融平台将对这些建议进行评估。

时间轴

《分类条例》于2020年7月12日生效,但核心透明度和披露条款仅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从2023年1月1日起,这些规定也将适用于《分类条例》中包含的其他环境目标。

TCDA仍然受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审查。他们将有3个月的时间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理论上可以阻止TCDA的采用。TCDA预计将从2022年秋季开始实施。

  •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的建议

提出CSRD旨在填补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信息鸿沟,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评估哪些经济活动在环境上是可持续的,而潜在的公司投资目标可能尚未提供这一信息。

拟议的CSRD旨在扩大现有的非财务报告指令的范围,该指令仅适用于大型公共利益实体[2]以及员工超过500人的集团。相比之下,CSRD将适用于所有大型企业[3]欧盟公司和所有上市公司,包括上市中小企业。范围内实体将被要求根据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标准进行报告,其中包括与《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和《分类条例》相对应的指标。

报告将受到“审计”或保证要求的约束,这将从最初的“有限”保证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标准的达成,转变为“合理”要求。这些结果将包括在公司的管理报告中并予以公布,也将通过设想中的欧洲单一接入点向所有人提供资本市场联盟行动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的CSRD提案为总部位于第三国的母公司在欧盟的子公司提供了豁免。然而,只有在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三国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义务等同于欧盟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豁免透明度指令的确定等效性的过程。这可能是未来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跨国公司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

时间轴

CSRD提案将遵循欧盟的普通立法程序。如果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能够就标准达成协议(目前还不确定),成员国将被要求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实施该指令。在该指令范围内的公司必须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开始遵守,这意味着他们需要从2024年开始发布报告,而中小企业必须从2026年1月1日开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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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词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Anu Bradford首创,用来描述欧盟如何有效地设定全球规范。企业采用严格的欧盟规则在欧洲市场上合法经营,然后在全球范围内遵守这些规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成本。随着欧盟规则被视为黄金标准,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效仿,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影响。

[2]会计指令(2013/34/EU)第2条定义了什么是公共利益实体,即:(a)上市/报价/交易企业;(b)信贷机构;(三)保险事业;或(d)被欧盟成员国指定为公共利益实体的实体。

[3]欧盟会计指令第3(4)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日超过以下三个标准中的至少两个:(a)资产负债表总额:2000万欧元;(b)净营业额:40万欧元;(c)该财政年度的平均雇员人数:2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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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Mertenskotter她是该公司布鲁塞尔办事处的助理,也是公共政策和国际贸易实践小组的成员。他为跨国公司、政府和其他客户提供有关公共政策、国际贸易和新…

保罗Mertenskotter她是该公司布鲁塞尔办事处的助理,也是公共政策和国际贸易实践小组的成员。他为跨国公司、政府和其他客户提供公共政策、国际贸易和新技术等方面的咨询。Mertenskötter先生的业务包括就欧盟委员会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包括支付服务指令(PSD 2))向客户提供咨询。

在加入本所之前,Mertenskötter先生在海牙国际法院担任书记员,是纽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和司法研究所的研究员。他的作品已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康奈尔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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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妮Oryszczuk他是科文顿伦敦生命科学和环境监管团队的特别法律顾问和律师。Oryszczuk女士的英国和欧盟法律业务是多样化的,涵盖能源,环境,生命科学,消费品和技术行业。她支持各种内部和…

辛妮Oryszczuk他是科文顿伦敦生命科学和环境监管团队的特别法律顾问和律师。Oryszczuk女士的英国和欧盟法律业务是多样化的,涵盖能源,环境,生命科学,消费品和技术行业。她支持各种内部和内部团队,包括企业、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健康和安全、知识产权、保险和银行。她在争议性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在刑事、民事、行政和专家法庭以及非争议性(监管、交易/并购)事务上协助客户。她曾为英国最近一些最引人注目的环境案件提供咨询,包括上诉法院级别的案件,以及大型集体诉讼,并将生命科学案件提交给欧洲法院。加入本公司之前,她在英国领先的能源、环境和监管专业团队工作了5年。

Oryszczuk女士在传统环境领域有广泛的经验,如污染土地和交易中的环境责任分配、许可、废物、气候变化、特定物种的要求、排放和有争议的工作,包括与大规模污染事件有关的起诉、环境损害,以及一般监管和特定主题的特别咨询。Oryszczuk女士还就跨越各个部门的专业科学和技术监管方面提供建议。她在化学品法律和危险/受管制物质(例如REACH, CLP, RoHS,生物杀菌剂,核/放射性),新技术和农业技术(例如先进基因工程,转基因生物,纳米),以及企业/会计和监管能源和环境报告和效率(例如EU ETS, CRC,强制性能源审计(ESOS)和非财务报告)方面积累了特殊的专业知识。

Oryszczuk女士在日常交易事务和责任(包括董事/高管和母公司),土地污染和危险物质,以及跨国竞争性投标方面提供咨询。她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和废物设施、能源储存项目、风力发电场、电网项目、再开发和修复项目、垃圾填埋场、矿山和矿产业务以及核和放射性材料设施。她曾为各种各方代理,包括买方/卖方、租户/房东、投标人、贷款人、保险公司、开发商、当局/监管机构、受托人、破产从业者和私募股权/资助者。Oryszczuk女士提供专业的企业尽职调查(包括供应商尽职调查)。她经常担任专业外部律师,并起草了定制的文书,包括责任转让契约、承包商t&c、现场补救/调查/准入协议,以及环境赔偿和保证。Oryszczuk女士经常协调跨国项目和建议,并定期代表客户与监管机构联系和谈判。特别是在公司工作方面,Oryszczuk女士通过国家和国际合规场景,包括公司报告和碳交易,协助具有复杂组织结构的大型跨国公司(包括全球资产基金)。

在有争议的工作中,Oryszczuk女士在英国一些最大和最引人注目的环境案件中担任领导角色,通常是基于她在危险物质问题方面的科学背景。她经常为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大型国内民间团体行动辩护。最近,她参与了与医药产品有关的有争议的生命科学案件,包括欧洲法院和国家监管机构,如英国N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