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FERC采取了两项行动,旨在促进各州监管机构在电力传输政策和发展方面的协调。首先,FERC发布了一项订单建立一个联邦-州电力传输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并从全国公用事业监管专员协会(NARUC)征求州委员会在工作组中的代表提名。根据FERC的命令,工作组将重点关注与有效和公平的输电规划和支付相关的主题,包括发电机互连,从联邦和州的角度提供好处。如果成功,该工作组将在重新设计FERC的州际输电政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更好地适应国家政策推动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发展。

FERC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9(b)条成立了工作组,该条款很少援引,授权FERC与州委员会“就费率结构、成本、账目、收费、实践、分类和受这些州委员会和FERC管辖的公用事业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协商。6月17日的命令指出,考虑到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各自的权力,以及传输开发商必须成功应对的相关流程,与传输相关的问题已经成熟,可以进行联邦和州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该工作组将由所有5名FERC委员以及来自10个州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他们将以顾问身份任职一年,连续任期不超过3年。FERC要求NARUC在7月17日前向FERC提交10名州委员会代表的提名(每个NARUC地区有两名代表)。在收到NARUC的提名后,FERC将发布后续命令,列出工作组成员及其各自的角色,并确定第一次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6月17日的命令还包括一份问题声明,列出了工作组可能考虑的主题,包括:(1)确定阻碍实现联邦和州政策目标所需的最佳传输规划和发展的障碍,以及潜在的解决方案;(2)探索各国自愿协调的机会,以确定、规划和制定区域传播解决方案;(3)研究通过ferc管辖的互连程序高效、快速地连接新资源的障碍,以及解决这些障碍的潜在解决方案。作为其关于这些主题的工作的结果,工作组可以就其法规的潜在修改向FERC提出建议,并将其记录纳入FERC和/或州委员会的程序。

关于国家自愿协定的政策声明

FERC还发布了政策声明关于国家可能通过自愿协议发展输电设施的努力,规划和支付这些设施的费用。该政策声明澄清了自愿协议不被FPA或委员会现有的规则和条例(包括FERC的第1000号命令)断然排除,并鼓励有关各方考虑使用此类协议与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委员会所允许的具体安排包括:(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协议;(2)一个或者多个州和一个或者多个公用事业传输提供商;(三)两个以上公用事业传输提供者。

作为一个例子,该政策声明强调了新泽西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和PJM互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州协议方法研究协议,该协议于2月16日由FERC批准,并在先前的讨论中讨论过帖子.该协议指示PJM征求可能的传输设施的建议,并对其进行分析,以确定更有效或更具成本效益的传输增强或扩展,以满足新泽西州的目标,即到2035年互联并提供7500兆瓦的海上风力发电能力。

政策声明规定,如果各州或传输提供商认为在委员会管辖关税或其他协议中存在自愿协议的障碍,FERC鼓励他们考虑提交文件以解决这些障碍。政策声明进一步规定,在各州、传输提供商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考虑解决此类障碍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一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