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EPA先前选定的清理补救措施的地点,土地所有者在州法院寻求恢复损害赔偿,只有在他们首先获得EPA对拟议恢复工作的批准后,才可以提出此类索赔。大西洋富田公司诉克里斯蒂安案(2020年4月20日第17-1498号)。

阿科这项裁决可能会使EPA成为寻求恢复损害赔偿的州诉讼的看门人,从而避免对EPA清洁决定的附带攻击。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环保署表示,土地所有者的恢复计划如果实施,将会干扰环保署批准的清理工作,例如,挖出故意盖在原地的土壤。法院的判决已作出阿科在原告要求巨额“恢复损害赔偿金”的案件中,这也可能有避免暴利的效果,这些“恢复损害赔偿金”远远超过他们所遭受的实际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多年来,美国环保署与大西洋富田公司(Atlantic Richfield)合作,实施了一项清理计划,预计将持续到2025年,以修复受污染的土壤。98名土地所有者在蒙大拿州法院以普通法妨害、非法侵入和严格责任为由起诉大西洋里奇菲尔德,寻求恢复赔偿。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是基于一项拟议的恢复计划,该计划超出了环保署认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适当措施。初审法院就《CERCLA》是否排除了土地所有者的恢复损害赔偿要求的问题作出了即决判决,蒙大拿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首先需要裁决《CERCLA》是否剥夺了蒙大拿州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认为,土地所有者对非法侵入和妨害的索赔是根据蒙大拿州法律提出的,而不是根据CERCLA提出的,因此不受该法案第113(b)条的禁止,该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根据本章引起的所有争议”具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同样,最高法院认为,在蒙大拿州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受《CERCLA》第113(h)条的限制,该条规定,“根据联邦法律,任何联邦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审查根据《CERCLA》选定的对撤诉或补救行动的任何挑战”。简而言之,第113(b)条剥夺了州法院对根据CERCLA产生的案件的管辖权,而第113(h)条剥夺了联邦法院对超级基金补救行动的某些挑战的管辖权。

各方承认,根据CERCLA§122(e)(6),当EPA或责任方对特定设施启动补救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时,任何潜在责任方不得在该设施采取任何补救行动,除非该补救行动已得到EPA的授权。法院在阿科法院认为,由于砷和铅是“来到”原告财产上的有害物质,根据CERCLA§107(a),原告是潜在的责任方。因此,根据该法规,原告只有在土地所有者首先获得EPA对他们寻求实施的恢复工作的批准时,才能要求恢复损害赔偿。

法院的裁决意味着什么?戈萨奇法官和托马斯法官持不同意见,称法院对该法案的解读支持“家长式的中央计划”,对“恢复州土地的州法律努力”不屑一顾。这一论点对大多数人来说没有说服力,因为正如法院的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清理计划一般必须符合适用或相关和适当的州环境标准,而且各州有机会参与制定和选择清理计划。法院判决了阿科也可能阻止实际上对环保局补救决定的附带攻击,以及此类诉讼所带来的混乱和拖延。

阿科这一裁决可能有助于避免将暴利不公正地判给那些寻求超出任何实际损害的所谓恢复损害赔偿的原告。事实上,蒙大拿州的诉讼说明了这种担忧的基础。在Sunburst第二学区诉德士古在第165 P.3d 1079(2007)条中,蒙大拿最高法院批准了德士古公司声称将超过据称受损财产价值的损害赔偿,因此将产生意外之财。法院承认德士古公司发现的问题,并援引蒙大拿州法律规定,受伤害的一方应该得到赔偿,但不能获利。然而,法庭在的阳光裁决认为,如果记录显示,恢复损害赔偿金的裁决实际上将用于修复受损财产,而不是简单地支付给原告,则支持减少价值作为适当损害衡量标准的一般规则可以被克服。

最高法院的决定阿科在原告是责任方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初审法院处理“暴利”问题的需要,EPA已经选择了《CERCLA》的补救措施,并且EPA没有授权恢复计划。在阿科, EPA表示,土地所有者的恢复计划将挖掘根据EPA批准的被发现具有保护作用的补救措施故意覆盖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环保署不会批准恢复计划。

法院的决定阿科没有处理原告不是潜在责任方的“恢复损害”索赔,例如,拥有未受污染财产的当事人提出普通法索赔,如价值减少。虽然“复原损害”诉讼在过去并不常见,但是阿科根据州法律,判决可能会导致此类索赔的增加。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起诉“比清洁更清洁”的修复损害,即提供比州环境要求所需的更多(而且昂贵得多)的修复。审理此类案件的初审法院想必会注意到,根据州法律,对于以价值减少为衡量标准的补偿性损害,原告还有其他补救办法。此外,被告意识到潜在的“暴利”问题,可能会要求初审法院要求被告定期偿还实际修复费用——而不是一次性偿还——以解决原告可能决定将损害赔偿金收入囊中,而不是执行提交给法院的全部或大部分修复计划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