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部提议不再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对液化天然气出口进行评估。根据最近的制定规则建议公告美国能源部说,它有权审查的唯一潜在环境影响来源是与船舶运输天然气有关的来源,而这些运输有资格被排除在《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审查之外。

美国能源部的提议可能会引起争议,如果被采纳,可能会引发诉讼。美国能源部政策的这一拟议变化将有利于目前正在寻求或将寻求美国能源部及其天然气销售合同对手方此类授权的拟议液化天然气出口项目。

背景

根据《天然气法》(NGA)第3节,能源部授权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出口,除非发现不符合公共利益。NGA认为,向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出口符合公共利益,必须“不得修改或延迟”授权。然而,对于向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出口,能源部进行非正式裁决,包括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进行评估,并批准拟议的出口,除非该出口被证明不符合公共利益。对于非fta授权的裁决可能会有争议,特别是关于出口气体在目的地国家燃烧造成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潜在增加。

能源部不批准与天然气出口有关的设施。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授权LNG出口终端以及向出口终端输送天然气的管道。FERC对这些设施授权进行NEPA审查。

建议

NOPR旨在改革能源部的NEPA法规,使其与该机构的权威和实践保持一致。能源部建议根据法律原则修订其法规,即《国家环境政策法》考虑的潜在环境影响不包括机构无权防止的影响,因为这些影响与拟议的行动没有足够密切的因果关系。[1]由于美国能源部的权力仅限于天然气出口,它将专门关注《国家环境保护法》对出口时或出口后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潜在环境影响的审查,能源部在过去的裁决中解释为,当液化天然气被交付到液化天然气出口船的法兰时发生。

根据NOPR,与能源部授权出口的决定相关的潜在环境影响的唯一来源是任何“海洋船只运输天然气”,能源部此前已确定这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能源部建议将此类运输纳入其法规中明确排除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审查范围。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可能性,NOPR表示,“国外液化天然气的再气化和最终燃烧超出了能源部《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审查范围。”美国能源部表示,其在2014年和2018年委托编写的两份报告用于计算从美国出口的液化天然气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GHG)排放,这些报告用于支持其关于拟议出口的公共利益判断,而不是美国能源部《国家环境政策法》审查的一部分。[2]

对该提案的评论将于2020年6月1日提交。已收到的支持NOPR的文件和意见在这里

[1]NOPR引用了运输部副部长。v。酒吧。公民,541 U.S. 752 (2004);塞拉俱乐部v。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827 F.3d 36 (dc Cir. 2016)。

[2]根据NOPR,两份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与用于发电的区域煤炭开采和消费相比,使用美国液化天然气出口用于欧洲和亚洲市场的发电不会增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