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在中国使用非中国电池组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的裁定。看到加拿大太阳能公司诉美国.在此过程中,联邦巡回法院发现,商务部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放弃长期以来使用实质性转化测试来确定原产国的做法,而是可以针对不同的AD/CVD命令制定不同的测试。本裁决承认的自由裁量权为进口商在AD/CVD订单所涵盖的进口原产国方面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使海关合规更加困难。

背景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CBP ")为征收普通关税而决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而商务部则可自行决定征收反倾销税/CVD税的原产国。从历史上看,这两个机构使用的是相同的原产国分析,被称为“实质性转型测试”,其重点是,例如,一个国家的制造活动。长期以来,商务部的立场是,它可以与CBP达成不同的原产国确定,尽管这两个机构名义上适用相同的测试。例如,商务部可以使用实质性转换测试,并发现就反倾销税/CVD税而言,进口产品的原产国是中国,而CBP可以应用相同的测试,并确定从台湾进口的产品为普通关税。不用说,必须为一件进口商品申报多个原产国将使美国进口商的海关合规程序复杂化。然而,直到最近,进口商至少能够依靠这两个机构的既定做法,即应用实质性转化检验来确定申报的原产国。

在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AD和CVD诉讼中,商务部宣布将应用实质性转换检验来确定原产国。相反,它采用了一种新的测试,即“组装国测试”,其中AD/CVD的原产国是太阳能电池板组装的国家。尽管在来自中国的另外两份AD/CVD太阳能电池订单中,商务部根据实质性转化测试确定了原产国,但商务部开发并应用了这一测试。

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

联邦巡回法院支持商务部使用组装国测试,认为该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针对不同的AD/CVD命令开发不同的原产国测试。尽管联邦巡回法院承认,商务部对涉及太阳能产品的订单使用不同的原产国测试,但法院认为,商务部已经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偏离实质性转化测试并采用组装国测试。

法院确认了商务部背离其过去做法的主要理由——太阳能电池板的命令旨在解决在中国组装的非中国电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而适用组装测试国将使商务部能够制定一项命令,解决被发现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发现,相比之下,实质性转化测试将使中国生产商只需用非中国制造的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板,就可以逃避针对中国太阳能产品的各种AD/CVD命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现,有记录的证据证实了商务部的担忧,即中国生产商通过在中国生产用非中国电池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逃避了现有的反倾销税/CVD税。

影响

早在加拿大太阳能商务部决定,对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可能会与CBP确定不同的原产国,因此,进口商可能不得不就AD/CVD税和普通关税向不同的原产国索赔。然而,这一决定进一步提醒进口商,实质性转换测试可能无法解决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原产国问题,因为商务部可能针对不同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订单进行不同的原产国测试。因此,更重要的是,进口商必须全面了解商务部在每份反倾销/反关税税命令下作出的范围裁定,并将这些裁定纳入其海关合规程序。进口商了解范围决定的最好方法之一是审查商务部的决定联邦公报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并确认他们在与其进口有关的任何AD/CVD订单的“范围服务列表”上。参与AD/CVD程序的当事人有资格列入该程序的范围服务名单,并将直接通知他们重要的范围确定。看到一般19 C.F.R.§351.225(n)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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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Isasi律师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诉讼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诉讼的各个方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在私人执业中,他曾代表飞机、钢铁、石油和天然气、化工……

William Isasi律师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诉讼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诉讼的各个方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在私人执业中,他曾代表飞机、钢铁、石油和天然气、化工、造纸和滚珠轴承行业的公司,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较低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他还就申请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命令的可行性向美国公司提供咨询。他曾在美国商务部贸易执法与合规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担任助理首席法律顾问。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他为负责执法与合规的助理部长、副助理部长和其他部门官员提供了广泛的贸易执法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