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博客三篇文章中的第二篇,简要介绍了已经制定好的通用电力政策举措,并等待新成立的FERC采取可能的行动。总之,这三篇文章描述了解决FERC电力当局广泛范围内基本市场和资源问题的举措。
今天的文章总结了影响新输电发展、发电机互联和合格设施进入市场的举措,也被称为qf。的第一篇文章处理了影响批发市场规则的举措。第三篇文章,几天后,将处理FERC有关分析问题的倡议。
具有竞争力的变速器开发
在第1000号命令中,FERC通过指示rto建立竞争性流程,为新的传输公司铺平了道路,这些公司将与现有公司竞争安装新传输资源的权利。从那时起,市场参与者就rto实施的竞争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表达了各种担忧。
为了表达这些担忧,FERC举行了一次为期两天的会议2016年6月。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
- 开发新输电提议中的成本控制条款,包括输电规划区域如何评估此类提议,以及包括成本控制条款并由竞争过程产生的费率是否应推定为公正和合理。
- 激励措施和竞争性输电发展,包括是否需要激励措施来鼓励开发人员参与竞争性进程,成本控制规定和激励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竞争性发展进程的项目,是否有股本回报率加法器的替代办法。
- 区域间输电协调和竞争性输电发展,包括区域间协调进程如何与区域规划进程相互作用。
会后评论已经归档。委员会尚未表明它将如何处理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关切。
发电机互联程序和协议改革
2016年12月拟制定规则的公告, FERC发现1)当前大型发电机(大于20兆瓦)的互连过程的某些方面可能会阻碍新一代发电机的及时开发;2)进行互连研究的过程可能导致不确定和不准确的信息;3)对于进入发电市场的新技术,互联过程可能存在歧视性。
因此,FERC提出了三大类改革。
第一类是改进的确定性通过在互连过程中给予互连客户更多的可预测性。建议包括:
- 要求传输提供商制定进行重新研究的时间表。
- 允许互连客户单方面行使建造选择权。
- 传输所有者/提供商和互连客户必须在传输所有者/提供商选择最初资助网络升级之前达成协议。
- rto / iso必须具有允许一方单方面寻求争议解决的争议解决程序。
- 设置成本上限,以限制互连客户的网络升级成本。
第二类是提高透明度通过向互连客户提供更多信息。建议包括:
- 要求传输提供商提供用于互连研究的详细信息和模型。
- 修订“发电设施”的定义,以包括电力储存资源。
- 设定传输供应商报告其完成互连研究的时间表。
第三类是增强互连流程.建议包括:
- 允许客户要求低于发电设备容量的互连服务水平。
- 临时允许新的发电设施根据现有的和更新的研究进行互联,同时完成所需的额外研究。
- 允许互连用户利用或转移现有发电设施的多余互连服务。
- 传输提供商必须评估其用于互连研究的存储资源建模方法是否考虑到这些资源的操作特性。
对这些建议的评论已经提交。尽管委员会对该提案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时间尚不确定,但FERC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稳步推进,旨在完善其发电机互连规则。
PURPA下的实施事宜
在2016年6月,FERC召开会议关于委员会执行《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的情况。
会议讨论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是公用事业公司有义务根据1978年PURPA颁布以来电力市场的变化购买QF电力,这远远早于引入竞争发电和开放电网接入。一些公用事业公司担心,为了免除购买义务,他们必须反驳一种假设,即规模为20兆瓦及以下的QFs不能无歧视地进入竞争性的有组织的批发市场。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确定资历架构定价的避免成本计算,包括避免成本方法是否可以反映资历架构产出的地点和/或时间价值。
会后评论已经归档。随着结构良好的批发电力市场变得越来越普遍,欧盟委员会关于QFs市场准入的规则也在继续演变。会议上提出的担忧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规则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