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环保局发布了一项直接最终规则修订最初于2013年8月15日发布的2013年纤维素生物燃料可再生燃料标准(“RFS”)。新规则将纤维素生物燃料可再生能源标准降低至0.0005%,这反映了2013年实际生产并可供义务方使用的纤维素生物燃料可再生能源标识号(“RINs”)的数量。根据法规的定义,纤维素生物燃料是“从可再生生物质中提取的任何纤维素、半纤维素或木质素中提取的可再生燃料,具有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EPA署长确定“比基准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至少低60%”。42 U.S.C.§7545(o)(1)(E)。美国环保署已经批准了一种由农作物残渣、树木残渣、柳枝稷以及院子和食物垃圾中的纤维素成分制成的纤维素生物燃料。

最初的2013年8月最终规则预计2013年将生产600万乙醇当量加仑的纤维素生物燃料。EPA预计INEOS Bio将生产0- 100万加仑乙醇当量,KiOR将生产5- 600万加仑乙醇当量。然而,在2013年8月,KiOR将其2013年的实际产量预测从300 - 400万加仑下调至200 - 200万加仑,这是EPA在最终的RFS规则中作为其纤维素生物燃料预测的基础。美国石油学会和美国燃料和石化制造商提出了重新考虑的申请,理由包括KiOR减少了产量预测。EPA批准了关于纤维素生物燃料标准的重新考虑申请,新的直接最终规则是重新考虑过程的结果。直接最终规则中的新的纤维素生物燃料RFS是根据2013年生产并供义务方使用的810,185个纤维素生物燃料RINs计算得出的。

EPA解释说,它决定通过直接的最终规则来改变纤维素生物燃料的RFS,以“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避免义务方不必要的成本或负担”,否则必须从EPA购买纤维素生物燃料豁免信用,以遵守2013年8月规则中更高的纤维素生物燃料RFS,然后向EPA寻求退款。除非EPA收到反对意见,否则直接最终规定将在联邦公报公布6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