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资源部门刚刚发布了最终结果暂行条例(2014年1月1日生效),以实施加州新的水力压裂法规(sb4),并于2015年1月实施永久规则。水力压裂法法规的概述,见九月电子警报.
该司的暂行条例由一故事描述提供了该部门对压裂技术的看法,包括水力压裂、酸压裂和酸基质压裂之间的区别,简要总结了SB 4的前期要求,并总结了SB 4的临时操作人员要求。暂行条例将油井增产(受条例约束)与单纯的地下注入区分开来。这些法规覆盖了加州现有的油气井监管框架,这些监管框架不是针对水力压裂的,其中包含了临时法规中不包括的要求。
临时所需经费包括:
- 油井增产措施的定义(“通过增加地层的渗透性来提高油气产量或采收率的油井处理”),并将其描述为一种短期的、非连续的过程,目的是为碳氢化合物的流动打开和规定通道。暂行规定将常规的井清理工作和地下注入项目描述为非油井增产作业。
- 虽然不要求作业者获得部门的批准,但除非作业者提前10天提交书面处理通知,作业者不能进行油井增产作业。作业者必须至少提前72小时通知增产部门。
- 确认保留第三方的义务(i)识别并通知附近的业主和租户(在井口半径1500英尺内或井的地下部分水平投影500英尺内),以及(ii)在邻居业主要求时对地下水进行采样。在这方面,附近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水质检测。
- 在油井增产处理结束后60天内披露有关油井增产液成分和配置的信息。
- 作业者要求,包括处理增产液和添加剂的溢油应急计划。
SB 4和暂行条例还规定了处理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关油井增产液化学成分的信息必须提交给该司,但可以标记为商业机密。有关条文规定,如果本司不同意或有第三方要求提供资料,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包括确保供应商可以在资料公布前申请初步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