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根据《天然气法》第7节,首次就拟议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GHG)是否对气候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做出裁决,以确定是否批准符合公众便利和必要性的项目。在早期的命令中,FERC得出结论,它无法评估一个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或这些排放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在一个最近的订单在批准北方天然气公司更换管道段的提议后,FERC表示,情况不再是这样,然后评估该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及其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在一份关于该命令的新闻稿中,FERC主席Glick说:“(a)拟议中的管道对气候变化的贡献是其最重要的环境影响之一,我们必须考虑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定性和定量-以评估这种影响的重要性。我期待着继续与我的同事们合作,改进我们的方法。”

北方自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反映了考虑管道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影响的意愿,并采取了这样做的方法。但是,必须正确看待这一事态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温室气体评估没有发现重大影响,温室气体分析引起了两名委员的异议。FERC将如何处理具有重大温室气体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会引发缓解甚至拒绝项目的问题,以及FERC将如何处理LNG出口终端的授权,仍有待观察。

北方自然秩序

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要求FERC考虑拟议的天然气管道项目是否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该命令明显推翻了先前声称无法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或这些排放对气候变化的贡献的说法,指出“国家环境政策法不要求机构所依赖的研究、指标和模型(科学的和其他的)得到普遍接受或在其他方面没有争议”,而是“允许机构依赖现有的最佳证据,定量和定性的,即使这些证据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北方自然项目,FERC将该项目的合理可预见的温室气体排放与美国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了比较。该命令指出,这种比较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以考虑该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及其对气候变化的潜在影响。”根据记录,该命令认为该项目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不会很大。

展望未来,FERC表示,它将“考虑有关项目合理可预见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以及这些排放对气候变化的贡献的所有适当证据。”如果温室气体排放影响显著,“在决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公众的便利和必要性时,将与许多其他因素一起考虑。”

反对票。

丹利和克里斯蒂都同意批准北方自然公司的项目,但对温室气体影响分析的应用持不同意见。

丹利专员的长期异议认为,该命令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因为它推翻了FERC长期以来的决定,即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它无法评估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或其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异议人士表示,这一撤销无视了一份征求意见的未决调查通知(NOI),该命令宣布了一个“不明确的零碎标准,因为它既没有建立一个替代框架,也没有确定何时排放将被视为‘重大’。”丹利委员还认为,《天然气法》并没有赋予FERC成为环境监管机构的权力。

克里斯蒂专员发表了一份简短的异议,反对该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所谓影响”的分析。他的异议还认为,温室气体影响分析是一个“主要的法律问题”,需要在未决的NOI中考虑,“在有限参与的情况下,以这种顺序来决定它”是“不公平和不成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