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荷兰最高法院确认判断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要求荷兰政府到2020年实现温室气体(“GHG”)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5%,而不是政府自2011年以来设想的20%。该案件是由荷兰非政府组织Urgenda基金会提起的,并导致了一场官司里程碑式的决定这可能会影响欧洲其他国家的气候变化诉讼,比如美国诉讼由非政府组织于2020年1月15日在德国提交。
关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三个惊人结论
荷兰最高法院的裁决包含三个惊人的信息:
- 该决定认为,《欧洲人权公约》(“ECHR”)赋予各国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的积极义务。根据对《欧洲人权条例》第2条(生命权)和第8条(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的广泛解释,法院认为气候变化对荷兰公民构成了“真实而直接的”风险,因此《欧洲人权条例》要求荷兰政府减缓气候变化。
- 该决定还认为,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即使它们在温室气体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很小。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国际法原则得出结论,每个国家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都有各自的责任,并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被问责。这与巴黎协定该公约承认,气候变化是一项全球责任,需要“各级政府和各种行为体的参与”。
- 该决定解释了不同的开放式国际义务、“软法律”承诺和科学报告,得出结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减少25%的目标对荷兰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鉴于荷兰最高法院的规定,不仅各国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单独责任,而且法院还可以确定每个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公平份额”。
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最高法院驳回了荷兰政府的论点,即地方法院要求其减少25%温室气体排放而不是20%的命令构成了立法命令,法官无权对减排进行政治评估。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命令立法,因为政府可以自由选择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来实现25%的削减。它还认为,气候变化是如此特殊的情况,造成了如此大的威胁,迫切需要采取措施。
欧洲趋势的先例?
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气候变化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但它对整个欧洲气候变化诉讼的全面影响将至少取决于三个问题:
- 非政府组织在对公约缔约国的其他欧洲国家政府提起气候变化诉讼时,能在多大程度上依赖ECHR ?这不仅取决于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可能性,还取决于这些法院愿意在多大程度上遵循最高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的广泛解释。
- 关于第一个问题,欧洲人权法院是否同意荷兰最高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的解释?荷兰法院承认欧洲法院从未就气候变化问题作出裁决,但认为没有必要征求其意见。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辅助原则,并允许各国法院在适用《公约》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欧洲法院根据气候变化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可能在诉讼和政策行动方面对整个欧洲产生重大影响。
-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将每个国家都有减少排放的个人责任的结论推广到企业?例如,根据《欧洲人权条例》第2条,公司有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