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6月24日的决定食品营销协会诉阿格斯领袖传媒极大地扩大了受《信息自由法》(“FOIA”)保护的机密商业信息的披露范围——这一问题在提交给美国环保署和其他环境监管机构的信息中反复出现。

食品营销《信息自由法》第4条规定,根据《信息自由法》,如果信息是“从保密人员获得的商业或财务信息”,则该信息不受披露。5 U.S.C.§552(b)(4)。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长期以来的先例,要求提交者不仅要证明信息是保密的,而且要证明信息的发布将“对获得信息的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法院没有解决在接收政府实体没有保证将对信息保密的情况下,豁免4是否适用的问题。

放弃“实质性竞争损害”要求可能会大大扩大提交给EPA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类型,提交者可以根据《信息自由法》要求免于披露。事实上,环保署目前的法规规定,必须证明披露“有可能对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40 C.F.R.§2.208(e)(1)。这一要求可能已不再适用,大大减轻了那些声称他们提交给EPA的信息应被视为机密并根据《信息自由法》免于披露的实体的负担。

更复杂的是,许多环境法规包含要求披露某些信息的条款。因此,被监管方必须根据《信息自由法》和具体的环境法条款仔细评估其信息的状况。例如,《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一般要求收集到的信息“向公众开放”,除非这些信息“会泄露作为商业秘密而应受到保护的方法或过程”。42 U.S.C.§7542(c);另请参阅40 C.F.R.§2.301节。(epa管理的各种法规下的特别披露规则)。

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至少《清洁水法》的类似条款没有“取代”豁免4,因此,如果数据在豁免4的范围内,CWA的披露要求不会“胜过”豁免4的保护,信息不需要发布。环境完整性项目诉环保局, 864 F.3d 648 (D.C. Cir. 2017)。然而,寻求公开记录的当事人可能会指出这些环境法条款,试图限制最高法院扩大豁免4所提供的保护的实际影响。豁免4的扩大也可能引发有关其他epa特定法定披露条款范围的并行问题,例如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136(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