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部在批准从美国出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时,对出口天然气的目的地以及有关其供应和销售的某些合同提出了报告要求。能源部最近对其中一项要求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提出了更严格的指导方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负担,减少行政不确定性。美国能源部政策的这些变化将有利于液化天然气出口授权持有人及其天然气销售合同的交易对手,以及正在寻求或将寻求美国能源部此类授权的拟议液化天然气出口项目。

取消了“最终用途”国家报告条款

《联邦电力法》第3节要求能源部批准符合公共利益的天然气出口。向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出口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通常会得到批准。对于向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出口,能源部就公共利益判定进行非正式裁决,有时会有争议和冗长。2011年,美国能源部开始限制出口授权,要求持有人在销售合同中加入条款,要求购买者只向授权范围内的国家(自由贸易协定或非自由贸易协定)转售或交付天然气,并向授权持有人报告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实际交付”的国家。授权持有人必须将这些信息包括在提交给能源部的月度报告中。

2016年,美国能源部开始担心天然气可能会出口到一个邻近的自贸协定国家,然后再出口到一个非自贸协定国家,从而绕过能源部的非自贸协定公共利益审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能源部修改了转售条款,使其适用于“实际输送天然气的国家”和/或接收最终使用然而,美国能源部最近意识到,一旦LNG货物交付,授权持有人对最终使用国的可见性有限,因此,持有人遵守最终使用报告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持有人担心,如果他们不能遵守最终用途报告要求,可能会危及他们的授权,这是可以理解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能源部发布了一项政策声明通知将不再在出口授权中包括最终用途条款,并将恢复到以前的做法,要求报告天然气“实际输送”的国家。能源部表示,目前对授权持有人规避非自由贸易协定出口的公共利益审查程序的担忧不足,无法证明最终用途报告要求的合理性,因为:(1)所有正在运营或正在建设的美国液化天然气出口终端都有向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和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出口的长期授权,(2)自由贸易协定国家没有液化天然气“枢纽”,没有机会将来自美国的天然气转运到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3)所有液化天然气货物的再出口只占液化天然气贸易的很小比例。

策略声明仅适用于未来的授权。然而,能源部也发布了一项总订单这将从受影响的现有授权中删除最终用途条款。该命令列出了42项受影响的出口授权。

有关合约的建议指引万博体育app手机登录

美国能源部的规定要求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出口授权申请人提交所有“相关合同和购买协议”的副本,并要求授权持有人“尽快”对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更改,包括相关合同。这些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有关合同和购买协议”或“尽快”。能源部已经发布了一项提议解释规则为这些术语提供专一性。

美国能源部建议将“相关合同和购买协议”一词解释为包括以下类型已执行的与天然气出口有关的长期(两年或更长)具有约束力的商业协议:

  • 天然气供应协议
  • 终端服务协议
  • 买卖协议
  • 液化收费协议,液化和再气化收费能力协议,以及类似类型的协议
  • 与在出口地首次出售或转让天然气有关并载明合同项下天然气数量的其他天然气出口合同。

能源部还建议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一词解释为协议签署后30天内。

对拟议的解释性规则的评论将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