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布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裁决风溪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说明了在监管和政策框架不断变化的司法管辖区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风险。这个案例也很好地提醒人们,通过在与东道国签订了充分投资保护条约(包括在发生纠纷时获得国际仲裁)的国家注册的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投资的重要性。

美国一家致力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公司Windstream Energy LLC获得了超过2000万美元的赔偿和29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此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庭发现加拿大未能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1)条的要求向Windstream提供公平公平的待遇。(Windstream要求赔偿约5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裁定第1105(1)条要求“公平和公平待遇”与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一致,并驳回了1926年《公约》中所述的只有恶劣行为才可能违反这种标准的概念从不的决定。

背景

本案涉及安大略省的一个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该项目由Windstream根据安大略省电力局(OPA)实施的上网电价计划(FIT计划)设计,OPA是由安大略省政府成立的公司,负责在其他事物之外,通过长期购电协议采购新发电能力。为了吸引投资者,FIT计划规定了一个20年的固定溢价价格,由OPA向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支付,包括陆上和海上风能、水力发电、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和垃圾填埋气。FIT计划的目标是帮助能源项目开发商为其项目获得融资。为此目的,外地活动管理局制定了所谓的FIT合同,这是一种长期固定价格合同,规定了适用于所有FIT项目的标准条款和条件。

2010年,OPA为Windstream的海上风能项目提供了FIT合同。FIT合同要求Windstream在2015年5月4日(商业运营的里程碑日期)前开始商业运营。尽管FIT合同允许由于不可抗力如果这些事件使项目延迟超过商业运营里程碑日期两年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011年2月,安大略政府宣布暂停海上风电项目,直到完成对这些项目潜在环境影响的进一步研究,并制定出适当的政策框架。OPA认识到,由于暂停执行而对Windstream项目施加的延误是有效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2010年11月,当时Windstream被通知,在政府的政策审查正在进行期间,它不能进行风力测试。

Windstream抱怨政府暂停海上风电项目使Windstream的项目变得毫无价值,而且没有资金来源。根据Windstream的说法,即使取消了暂停,该项目也无法在商业运营的里程碑日期前继续建设,这使Windstream面临OPA单方面终止FIT合同的可能。Windstream进一步声称,即使OPA放弃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也没有任何战略合作伙伴和银行愿意为该项目提供资金,考虑到暂停所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这似乎是由于这些项目将对当时即将到来的2011年选举产生影响。

加拿大否认暂停是出于政治动机,并争辩说,为了使政府能够完成充分的研究,从而制定一个充分知情的政策框架,需要推迟。加拿大还声称,虽然OPA试图在推迟的背景下适应Windstream(通过将商业运营的里程碑日期延长五年),但Windstream拒绝了这些提议,并提出了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要求。

Windstream的公平与公平待遇索赔

风洞气流声称,在其他事物之外加拿大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1)条的规定,(i)暂停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这违反了其基于加拿大鼓励Windstream投资其项目时所作的陈述和承诺的合理期望;以及(ii)未能遵守其确保“风溪”不会因暂停开采而受到惩罚的承诺。加拿大否认了这些指控。

加拿大认为,违反第1105(1)条必须有1926年《公约》规定的恶劣行为的证据从不墨西哥-美国索赔委员会的裁决。加拿大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对“风流”的合理期望最多只是评估恶劣行为的一个因素。加拿大进一步指出,推迟了海上风能项目的开发,以确保监管框架得到可靠研究的支持。

仲裁庭的分析和结论

法庭认为,当事各方有责任通过国家惯例和证据证明“最低待遇标准”的内容意见,法学博士.仲裁庭驳回了加拿大关于1926从不该决定是国家实践的直接证据,指出它不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因为当事人未能提交有关国家实际做法的证据意见,法学博士在美国,仲裁庭依靠“间接证据”,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法庭的裁决和相关法律评论,来确定最低待遇标准。

仲裁庭认为第1105条(1)明确要求“公平公正的待遇”,并且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由贸易委员会将“公平与公平待遇”解释为仅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因此,法庭认为,第1105(1)条所要求的待遇是符合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的“公平与公平待遇”。法庭进一步指出,根据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确定加拿大的行为是否不公平或不公平,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而不是抽象地确定。

仲裁庭认为安大略省暂停海上风能开发的政府本身并没有错误,因为,在其他事物之外在美国,这一决定是出于真正的政策考虑。

然而,仲裁庭发现,在暂停之后,政府几乎没有解决围绕海上风电项目的科学不确定性,而这正是它所依赖的公开引用的暂停的主要原因。政府计划进行的许多研究项目都没有继续进行,在仲裁程序期间,加拿大的律师证实政府不计划进行任何进一步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庭的说法,加拿大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Windstream”在暂停后发现自己处于“法律和合同的不稳定状态”。仲裁庭还发现政府未能及时完成制定其政策框架所需的科学研究,或将海上风能排除在可再生能源之外,并终止了Windstream的FIT合同。仲裁庭的结论是,政府未能在实施暂停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澄清与Windstream项目有关的监管不确定性,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1)条。

委员会的决定Windstream诉加拿大法庭与其他法庭一致,承认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已朝着给予投资者更大保护的方向发展。看到比尔康诉加拿大案, PCA案例- NAFTA/UNCITRAL No. 2009-04,关于管辖权和责任的裁决。43,438(2015年3月17日).在美林戒指公司例如,仲裁庭得出结论,“今天的最低标准比《宪法》中定义的更广泛。从不案件及其后代”和“该标准保护所有可能侵犯公平、公正和合理意识的行为或行为。”Merrill & Ring林业有限公司诉加拿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法委员会,裁决,第6段。210、213(2010年3月31日).而在ADF诉美国,仲裁庭还指出,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是动态的,是“不断发展的过程”从不这种提法可自动适用于对待外国投资者的当代情况。”ADF集团公司诉美国,ICSID案ARB(AF)/00/1,奖金,第2段179-181(20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