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成员国继续就水力压裂采取国家和不同的规则。上周,英国通过了《2015年基础设施法案》,促进了水力压裂作业。相比之下,德国正在考虑通过一项立法提案,该提案旨在比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的限制性更强水力压裂建议

欧盟立法没有具体规定水力压裂。相反,水力压裂受制于欧盟环境和工作安全立法的一般要求,以及非约束性的委员会建议,该建议基本上解释了欧盟一般规则对水力压裂的适用性。(有关委员会建议的解释,请参阅我们的2014年4月30日的博客文章)。英国和德国的立法发展证实,在没有欧盟对水力压裂有约束力的具体立法的情况下,欧洲国家将采取各自不同的规则,解决各国的敏感性问题,并反映国家的政治优先事项。

联合王国

2015年基础设施法案(“法案”)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水力压裂作业。具体而言,该法案载有关于水力压裂的下列规定:

  • 关于开采陆上石油和地热能的深层土地(地表以下至少300米)使用权的规定。
  • 陆上压裂作业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该法案:(i)规定,如果国务卿确信特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他可以批准陆上水力压裂活动;(ii)禁止在深度小于1000米的陆地上进行水力压裂;(iii)要求地方规划部门在批准活动前考虑其环境影响(而不是要求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iv)要求当局将有关拟议水力压裂活动的规划许可申请通知公众;(v)规定了监测水力压裂作业甲烷排放的义务和条件(但不包括其他排放)。

重要的是,与最初立法提案禁止“在”保护区(“受保护的地下水源区”和“其他保护区”)“内部和之下”进行水力压裂相比,该法案只禁止“在”这些保护区内进行水力压裂。因此,如果地表进入区域超出了国家公园的边界,该法案为在保护区(如国家公园)下进行水力压裂提供了可能性。“受保护的地下水源区”和“其他保护区”的定义将在英国大选后起草的二级立法中规定。

尽管通过了该法案,苏格兰和威尔士仍在利用其移交的权力规划阻止其领土内的水力压裂作业。

德国

德国目前的立法没有具体规定水力压裂技术。根据一般能源立法,勘探和开采天然气和石油资源的作业,如水力压裂作业,需要得到德国联邦各州主管当局的批准(着陆器)。超过特定提取量阈值的作业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德国联合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德国联邦环境部和经济部提出的关于水力压裂的具体立法方案。一旦考虑到不同提出修正案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立法提案,预计于2015年通过。

该立法方案旨在对水力压裂作业实施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是欧盟委员会建议中规定的。一揽子措施包括三项不同的立法建议:(i) a起草法案关于压裂技术过程的禁止和风险最小化;(二)起草法案论开采损害赔偿责任延伸至钻孔和岩洞和(iii) a条例草案介绍了使用水力压裂技术和深钻井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要求。

如果获得通过,该立法方案将对水力压裂实施以下禁令和要求:

  • 禁止在3000米以下深度进行页岩和煤层气的水力压裂。这条规则有一个重要的例外:为了研究环境影响而进行的测试钻探是允许的,即使是在深度不到3000米的地方进行,前提是所使用的压裂液不污染水污染。这种试验钻探将在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的科学监测和评估下进行,该委员会还将从2018年起发布关于试验钻探危害的年度评估报告。重要的是,拟议的立法预见到,截至2018年,联邦各州的主管当局可能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等,批准使用水力压裂技术作为一般禁令的豁免,即使是出于商业目的。
  • 禁止在特别敏感地区以水力压裂法开采常规及非常规化石燃料(e。g。、水源涵养和矿源保护区)。
  • 对常规和非常规化石燃料水力压裂都有严格的批准要求。
  • 要求对常规和非常规化石燃料压裂作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