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欧盟法院(“法院”)再次裁定,非政府组织和直接有关人士可向国家法院起诉未能遵守欧盟强制性环境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司法法庭的决定(CJEU, C-404/13),关注英国政府未能采取足够的计划,以确保遵守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的限制(“NO2在包括伦敦在内的16个地区。最高法院指示英国最高法院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要求英国政府制定计划,证明它将如何遵守NO的限制2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法院的决定为可能出现的一波迫使国家当局限制NO的法律挑战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2以及欧洲大城市的苯污染。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先例,对于那些不遵守欧盟环境立法要求其达到某种结果的成员国,即使欧盟委员会没有对这种不遵守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也可以提起国家诉讼。

因此,该案例证实了环保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强大的诉讼行动路线,作为布鲁塞尔当前政治背景的替代方案,环境政策似乎不是新欧盟委员会的优先事项之一。

背景

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清洁空气指令2008/50/EC("该指示")订定特定空气污染物的限值。它要求成员国将其领土划分为城市群和区域,以便管理其领土的空气质量。该指令的第13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二氧化硫、PM10,在这些聚集和区域,环境空气中的铅和一氧化碳不超过规定的限值。第13条还规定,在这些聚集和区域内,规定的NO限值2苯“不得超标”。

但是,该指令为成员国提供了豁免。第23条规定,如果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水平超过一个区域或聚集的限制,成员国必须采取空气质量计划,以达到所需的限制。更具体地说,第22条规定,如果限值为NO2或苯不能达到,成员国可以将适用的最后期限推迟最多5年,前提是他们根据第23条制定了空气质量计划,该计划还包括具体信息,说明如何在新的最后期限前达到限值。第22条还规定,成员国必须将其计划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可要求调整或通过一项新计划。

该案件涉及英国16个未遵守NO限制的地区2在2010年的既定期限之前,英国政府根据第23条通过了一项计划,但没有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如何在2015年之前达到限制的计划(即。(2010年后5年)。非政府组织ClientEarth要求英国政府表明它打算如何确保遵守NO的限制2根据第22条的规定,在2015年之前在16个区域内实施。应当指出,委员会没有就联合王国没有根据第22条就这16个区通知任何计划这一事实发表评论。

法院的决定

  • NO的硬性限制2和苯CoJ的推理一开始就明确指出NO的限制2和苯是强制性值,会员国没有自由裁量权。法院将“不得超过”区分为“不”2而苯则来自指令第13条的其他空气污染物的“应确保”。法院认为,“不得超过”的措辞相当于成员国“实现某种结果”的义务。
  • 尽管存在质量计划,仍然违反此后,CoJ认为,如果一个区域或集聚不满足NO的强制性限值2或苯,有关成员国必须提交延长期限的申请,其中包括一份计划,说明它将如何在新的期限前达到限值。法院还澄清,第22条规定的“通知”程序应解释为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程序。此外,CoJ将第22条的计划与该指令第23条规定的计划区分开来。它认为,如果一个会员国不能遵守NO的限值2或苯,与其他受管制的空气污染物相比,根据第23条采取计划是不够的。相反,第22条要求该计划说明如何达到限值,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 补救措施:最重要的是,与英国法院的质疑相反,CoJ认为,与NO的限值直接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2必须能够要求主管部门(如有必要,可通过法律行动)制定空气质量计划,说明NO的限值如何2将会实现。法院回顾了其长期存在的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与公共机构相比,个人有权依赖无条件且足够精确的指令条款。”根据法院的说法,各国法院应以与欧盟环境指令兼容的方式解释本国法律,当这种解释无法实现时,它们必须无视与欧盟环境指令不兼容的国家规则。欧盟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意味着,个人应该能够在国家法院采取法律行动,而国家法院必须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遵守欧盟环境法。实际上,即使欧盟委员会没有对成员国的不合规行为作出反应,个人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影响

在当前的政治背景下,环境政策可能不再是布鲁塞尔的首要任务之一,CoJ的决定是一个重要的提醒,环境非政府组织有另一种行动方式来实现他们的目标。法院确认,即使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未能对不遵守欧盟环境法的成员国采取法律行动,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各方也可以在国家法院起诉地方当局。这个决定似乎遵循了……的模式最近的情况下欧盟法院提醒我们欧盟环境法的潜在影响,并可能在整个欧洲引发一场潜在的重大环境诉讼浪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欧洲企业在未来几年可能会面临环境合规实际成本的增加。